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99号原告天津市津润丽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头(华北纸制品厂内)A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85916-X。法定代表人谷志亮。委托代理人王雨,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津润丽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本案由
代理
审判员张骞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