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1791号原告张利国,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李纪兵,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德义(特别授权),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留新(曾用名张新),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张利国、李纪兵诉被告张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炳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国、李纪兵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苗德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留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利国、李纪兵共同诉称,2006年8月份,被告以做蒜片生意为名,从两原告处借现金壹拾伍万伍仟元整。被告借款时写了书面借据。承诺:借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到期后,被告自食诺言逾期不予偿还借款。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2008年11月5日被告又给两原告换了欠款条,承诺2009年5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又违约不还,在两原告多次索要下,被告从2010年至2016年4月22日共分六次偿还了陆万贰仟伍佰元整。下欠玖万贰仟伍佰元整。被告光说有钱就还,但不说具体还款日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玖万贰仟伍佰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留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被告张留新为原告张利国、李纪兵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今欠到张利国、李纪兵现金《155000》《拾伍万伍仟元整》2008年春节以前还款《20000》贰万元下欠2009年五一还清。2008年11月5号张新”。该款项因被告仅偿还二原告借款62500元,尚欠92500元未偿还,以致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证明、欠条、金乡县胡集镇安五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书面欠款欠据,事实清楚;故二原告持欠据诉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留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留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利国、李纪兵欠款9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张留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炳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