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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9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陈梁、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陈梁,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陈梁,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杨芳,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梁、杨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因陈梁、杨芳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同意陈梁、杨芳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执字第015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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