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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右执字第81号

肖尔格、谢敏与李述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尔格,谢敏,李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右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肖尔格,女,蒙古族,出生于1985年12月1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职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申请执行人谢敏,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7月5日,甘肃省民勤县人,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残疾人联合会职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执行人李述峰,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6月5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无业,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苏海图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述峰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述峰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善右旗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述峰在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善右旗支行的存款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集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