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锦宝,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富强村5区**号。
委托代理人:葛华林,淮安市清河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和饲料(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盐河工业园区横四路南侧、盐河北侧处。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仕祥,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锦宝与被上诉人六和饲料(淮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苏08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薛锦宝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锦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华林,被上诉人六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鸥、袁仕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锦宝又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锦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锦宝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赵骏飞
代理
审判员 孙志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