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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监15号

刘勤与陈曙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勤,陈曙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监15号

申请执行人:刘勤(琴)。

被执行人:陈曙中。刘勤申请执行陈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勤认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向本院申请异地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调确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殿明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张永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