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龙等15人(名单附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号。法定代表人车俊,省长。委托代理人谢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县前街。法定代表人黄敏,县长。范志龙等15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平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浙温行初字第430号行政判决。范志龙等15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审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
审判员 蔡成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一菁附: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单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龙,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传听,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兴玲,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水,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兴明,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存弟,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万通路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宏星,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池花,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郑楼镇练兴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宏标,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宏福,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花妹,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修岳,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良弟,男,194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仁忠,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校场路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国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泰路43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