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480号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徐权,经理。被告房玉,女,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程兴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