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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85-4号

汪松与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松,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85-4号申请执行人汪松,男。被执行人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住所地:监利县新沟镇东荆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江涛,该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汪松与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已停产歇业多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鄂监利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