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85-4号申请执行人汪松,男。被执行人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住所地:监利县新沟镇东荆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江涛,该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汪松与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监利县静安客金属制品厂已停产歇业多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鄂监利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