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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816号

胡家稳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家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816号原告胡家稳。委托代理人吴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段宝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胡家稳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玮玮

人民陪审员  宋 琳

人民陪审员  侯佩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