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5926号原告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6613129K,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海关大楼。法定代表人马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小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陆甜恬,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赛亚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05008,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南湫路8号。法定代表人贾军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市亚申石油管件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66467,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西利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李耀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贾军华,男,1975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5********,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幢*单元***室。被告曹华,女,1979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9********,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幢*单元***室。被告XX峰,男,1964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汉族,住江阴市璜土镇璜土村曹家头*号。被告陈杏英,女,1966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6********,汉族,住江阴市璜土镇璜土村曹家头*号。
原告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赛亚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江阴市亚申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申公司)、贾军华、曹华、XX峰、陈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创小贷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赛亚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元于2014年4月8日发放,于2014年5月5日到期,后展期至2014年6月2日,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8%,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20%,贷款发放后赛亚公司归还利息419971.94元。2、人的担保情况:亚申公司、贾军华、曹华、XX峰、陈杏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赛亚公司应立即归还融创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2、赛亚公司承担融创小贷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47800元。3、亚申公司、贾军华、曹华、XX峰、陈杏英对赛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赛亚公司、亚申公司、贾军华、曹华、XX峰、陈杏英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融创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借款借据、银行回单、借款展期合同、还款承诺书、逾期贷款催收函、工商变更登记、委托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本院确定如下:6000000元借款融创小贷公司认可赛亚公司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8月11日,同时自愿放弃后续复利主张,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逾期利率双方约定为21.6%[18%×(1+20%)],应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因融创小贷公司未递交相应票据,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江阴赛亚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
二、江阴市亚申石油管件有限公司、贾军华、曹华、XX峰、陈杏英对江阴赛亚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140元(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赛亚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江阴市亚申石油管件有限公司、贾军华、曹华、XX峰、陈杏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审判员 计 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