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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594号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59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鸣,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田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