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158号原告赤峰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释元,总经理。被告陈新,男,年龄、民族不详,喀旗水利局职工。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赤峰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国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婧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