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398号
原告:冯强,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翟晓杰,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州西路89号建设大楼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5732119A。
法定代表人:朱继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雪庆、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强、翟晓杰诉被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强、翟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强、翟晓杰负担。
审判员 高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