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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恢223号

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郑州奇仕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合作社,郑州奇仕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周述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223号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圃田乡。被执行人郑州奇仕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圃田乡。被执行人郑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郑汴路南新华书店38区被执行人周述忠,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郑州奇仕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周述忠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年管执字第00016号2007年管民二初字第0008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奇仕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周述忠在银行的存款386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