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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521号

田运贵、陈荣秀、田开亮申请执行蔡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运贵,陈荣秀,田开亮,蔡良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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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田运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荣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开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蔡良云,男,汉族。田运贵、陈荣秀、田开亮与蔡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50470.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账户余额不足,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