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291号
原告:顾静,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无职业,住内蒙古突泉县。
被告:魏文韬,男,现年33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
原告顾静与被告魏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顾静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鲍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车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