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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291号

顾静与魏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静,魏文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291号

原告:顾静,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无职业,住内蒙古突泉县。

被告:魏文韬,男,现年33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

原告顾静与被告魏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顾静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鲍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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