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79号原告青岛百通德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枝,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玲。被告刘建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百通德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因原告不能提供有效送达地址,也不申请公告送达。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百通德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瑞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