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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548号

乐金梅与李德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金梅,李德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548号原告乐金梅,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阳,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梅与被告李德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乐金梅负担。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