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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376号

熊志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熊志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376号罪犯熊志飞,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台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志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熊志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志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志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志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志飞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