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844号
原告:吴保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孙鹏,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吴保磊与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6日,被告孙鹏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期三个月,月息1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明兰考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2日已决定对河南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立案,本案的被告孙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上网追逃,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保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令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艳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