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民初4118号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118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