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977号之二
原告:顾高仕,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驰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
被告: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融信新新家园1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高仕诉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高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高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702元,减半收取12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51元,由原告顾高仕负担。
审 判 长 叶 茜
代理
审判员 王超女
人民陪审员 王嗣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