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民初977号之二

顾高仕与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高仕,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977号之二

原告:顾高仕,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驰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

被告: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融信新新家园1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高仕诉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高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高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702元,减半收取12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51元,由原告顾高仕负担。

审 判 长  叶 茜

代理

审判员  王超女

人民陪审员  王嗣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