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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1226-1号

陆金林与翁水茂、茹新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226-1号申请执行人陆金林与被执行人翁水茂、茹新伟、刘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6879元(其中翁水茂、刘万林赔付人民币281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翁水茂、刘万林已履行281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茹新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陆金林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钱月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