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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253号

赵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253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陈某。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浦小宝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不久即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并由原告负担全部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是通过互联网相识的,当时原告欺骗了被告,使得被告放弃了原有的工作到原告处与原告开始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总是嫌弃被告,不顺心时即对被告实施家暴。在这种生活环境中,双方的夫妻生活自然不会和谐。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当满足被告的基本生活需求,否则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5-6月间通过互联网相识后恋爱,不久后被告即辞去原有的工作至原告生活居住地与原告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勤俭持家,而被告则认为其所期望的生活与现实生活落差较大而产生了夫妻矛盾,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渐趋淡薄。2016年7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浦小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