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字第4938号
原告:武某,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李某,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吴雪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黎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