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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字第4938号

武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49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字第4938号

原告:武某,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李某,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吴雪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黎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