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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2825号

樊丽花与陈明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丽花,陈明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民初2825号

原告:樊丽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陈明疆,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樊丽花与被告陈明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丽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丽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明疆因承包荔枝果园缺乏资金购买农药,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该借款。庭审过程中,原告对利息款的请求明确为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被告陈明疆未作辩称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明疆因缺乏资金于2012年8月20日、2012年11月28日分别向原告樊丽花借款20000元、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被告陈明疆出具借条二张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樊丽花提供的借条原件二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本院从永春县公安局石鼓派出所调取被告陈明疆的身份证明予以证明,因被告陈明疆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及抗辩等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经庭审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樊丽花提交的借条原件为据,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从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明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明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丽花借款25000元及自2016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陈明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国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渊源附:

一、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