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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秀碧与被执行人吴逢春、徐聪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碧,吴逢春,徐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碧,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逢春,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徐聪敏,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20000元、受理费375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4125.46元,尚余16449.54元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吴逢春、徐聪敏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19日把被执行人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扣划吴逢春银行存款4125.46元。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吴逢春、徐聪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