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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4948号

王寸哲诉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寸哲,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4948号原告王寸哲,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慧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7号楼10126号。法定代表人吕东,经理。

原告王寸哲与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柴杨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光鹏、

人民陪审员杨小梅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靳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区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30个专业路由器,每台租金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15000元租金,但被告由于路由器质量问题,一直没有向原告交付路由器。原告于2016年3月4日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社区代理合同,被告未予回复,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区代理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设备租金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网格专用路由器和社区代理事宜,甲方提供网格专用路由器30个供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每台租金500元;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到联系好的合作商家安装设备,并且开通设备管理系统,6个月后保证乙方实现正常营业收入;设备正常工作后,所产生的广告收入的70%归乙方所有,甲方按月将乙方的收益汇入乙方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路由器租金15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路由器设备。因没有按合同约定交纳路由器设备,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累计数额为1718.08元。后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庭审中,原告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及EMS快递单,说明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被告的注册地址邮寄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拒签现原告无法提供查询结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社区代理合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解除合同通知书、EMS快递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社区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鉴于被告在收取租金后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路由器设备,自2014年11月起亦未向原告支付补偿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路由器租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际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故本院将原告递交起诉状并经由本院向被告送达的行为视为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据此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即2016年6月26日确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寸哲与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签订的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区代理合同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寸哲设备租金一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四百三十六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 杨

人民陪审员  张光鹏

人民陪审员  杨小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