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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二初字第359号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与张某某、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张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地址:信丰县。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钟某某,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信丰县,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邹锦明、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原告办理了农户小额贷款,贷款金额30000元,合同期限3年,贷款单笔用信时间为1年,由钟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用信期间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用信方式为自助可循环。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在一年用信后均能按约还本付息。但借款人在2014年6月29日第二次用信后,借款人有时要电话催促下才归还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后未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6月20日仍结欠贷款本金30000元,表外利息860.67元,该笔贷款五级分类为关注类。贷款到期后,我行管户经理多次打电话催收和多次上门催收,但借款人外出,担保人也经常联系不上,都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催收未果。至今尚欠本金30000及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860.67元。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结欠860.67元,2015年6月20日以后按人民银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结算至贷款全部清偿止;2、判令被告钟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诉讼案件审批表;3、借款人农行办理贷款业务流水、借款人身份证明;4、担保人身份证明、保证担保承诺书;5、中国某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催收证明材料。

被告钟某某辩称,本次贷款我是担保人,贷款第一年我提供担保,后面的续贷我不知道也没签字,贷款人张某某已跑路,我也找不到他,他是否还清银行贷款我也不清楚,银行的人从来未找过我。被告钟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借款基本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及提供的上列证据等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钟某某在被告张某某借款违约的情况下未能承担担保义务,也有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止);

二、被告钟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述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嘉奎

代理

审判员  袁 晴

代理

审判员  梁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