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26号原告常乙李,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西玉,男,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金堆城钼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荔,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昆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XX无,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红茹,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工艺美术陶瓷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乙李诉被告XX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乙李以原、被告双方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乙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王菊娜
人民陪审员 白富义
人民陪审员 王粉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