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大宽,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通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兴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狮溪镇兴隆煤矿。
负责人:蒋德万,系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梁大宽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狮溪镇兴隆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大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