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66号原告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淑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雁,系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金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哲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显珍,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金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以黑龙江金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因原告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44元,由哈尔滨市宝马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波
审 判 员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单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