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25号
原告:杨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李某,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曹光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