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706号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
法定代表人:孟悦兰。
委托代理人:陈锡德,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未加桃,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未加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兰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