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2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告何某某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文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棣 百度搜索“”
许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2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告何某某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文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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