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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825号

许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2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告何某某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文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