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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003号

荆永恒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永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永恒。

上诉人荆永恒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李桂荣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孩子改了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请求判令李桂荣对与上诉人的婚生子女恢复原来的姓名荆永平并享有探视权,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民裁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李桂荣再婚以及李桂荣将其与上诉人的婚生子女改为其继父姓氏。对于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李桂荣将上诉人与李桂荣的婚生子女恢复原来的姓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蓬莱市人民法院(1999)蓬登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未涉及探望权问题,上诉人请求判令其对与李桂荣的婚生子女享有探望权,是其在本案二审程序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民裁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救济,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鞠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