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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315号

白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315号原告白某,女,回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被告沈某,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