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315号原告白某,女,回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被告沈某,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