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146号原告道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显颜,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周某某付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何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红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