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352号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北路2路星沙商业乐园D栋306。法定代表人马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勇。关于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6年7月28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76元。逾期,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