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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特7号

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申请宣告朱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特7号申请人周某1,男,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申请人周某2,男,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申请人周某3,女,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监护人周某4,男,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系三申请人爷爷。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省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申请宣告朱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忠改独任审理,

书记员陈艳担任记录,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诉请:被申请人朱某是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周某5于2014年2月17因交通事故死亡,朱某2014年3月外出一直未归,现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由其爷爷周某4抚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朱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朱某,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原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朱某是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周某5于2014年2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于2014年3月外出一直未归,经四马桥XX村民委员会证明朱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现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由其爷爷周某4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30日发出寻找朱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周某4为失踪人朱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忠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