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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649号

原告李国栋与被告林绍春、林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栋,林绍春,林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49号原告李国栋,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绍春,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碧云,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与被告林绍春、林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5元,由原告李国栋负担。

审判员  黄文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