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49号原告李国栋,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绍春,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碧云,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与被告林绍春、林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5元,由原告李国栋负担。
审判员 黄文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