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执恢8号

聂小雨与董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小雨,董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聂小雨,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董媛,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爱县。本院在执行聂小雨与董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