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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813号

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承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桂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孟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桂承富,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承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联全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营运客车责任制营运合同书》,之后吴联全将渝AF89**客车转让给桂承富经营。该合同对经营方式和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其合同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该合同的真实情况。同时,上诉人也提交了2010年1月之后的部分费用凭据以及重庆市万州区运输管理处的《证明》等新证据,上述证据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同样具有重大影响。综上,本案基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7元退还上诉人重庆市长润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刘 健

代理

审判员  应志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