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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84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芳,刘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得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芳、刘得明借款合同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琪

审 判 员  张贵强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