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苏又军,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县华润钢模板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夏和民,天津市宁河县华润钢模板租赁站职员。被告北京市邮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5号。注册号:110106000033696。法定代表人袁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又军与被告北京市邮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苏又军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东兴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人民陪审员 岳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