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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892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贾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贾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贾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