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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2401号

郑建铭与陆伟珍、吴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建铭,陆伟珍,吴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2401号

原告:郑建铭。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伟珍。

被告:吴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铭诉被告陆伟珍、吴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建铭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何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