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2401号
原告:郑建铭。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伟珍。
被告:吴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铭诉被告陆伟珍、吴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建铭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何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