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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883号

黄某与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某,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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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883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章景刚,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喻某某名下8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陈华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a236(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a237(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喻某某名下82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喻某某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陈华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a236(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a237(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人民陪审��刘润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