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金英,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王锡银,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丁柳春,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王锡银,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锡银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锡银在中国银行账号60×××20的存款13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戴卫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