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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814号之一

余金英、丁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金英,丁柳春,王锡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金英,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王锡银,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丁柳春,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王锡银,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锡银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锡银在中国银行账号60×××20的存款13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戴卫云 百度搜索“”